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4页(471字)

规章在其适用范围内的法律约束力。关于规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尽管如此,人们并不否认行政规章在行政管理实践中的地位十分重要,是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参照规章。规章的效力由规章的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两方面构成。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行政法规,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在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的关系上,法律未对二者的效力等级作明确的区分,但根据行政职权划分原则,二者分别调整和规范不同的事项,只要二者不相互越权,其效力冲突问题就不会发生。因此,国务院部委不得将地方行政管理事项纳入部门规章的立法范围。属于地方管辖的事务,应由地方政府立法。地方政府也不应将应由部门规章调整的事项纳入地方规章规范的范围。至于行政规章的效力范围,则依规章的类别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委规章的效力适用于全国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的效力范围及于相应的管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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