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4页(315字)

又称“行政规章”。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法规,高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法律或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才能制定和发布规章,未经特别授权的行政机关只能制定一般行政规范性文件而无权制定规章。在国外,有的国家将所有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称“规章”(rule)或“法规”(regulation)。在我国,人们有时将规章和制度连用,称“规章制度”,指各种机关、组织自行制定的规范相应机关、组织内部行为的规则。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