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64页(324字)

行政规章的称谓。规章名称通常表示行政规章的效力等级,反映其基本内容。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3条只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为条例,而未就规章的名称问题作统一的规定。一般来说,国务院各部委在制定部门行政规章的时候,应在规章名称上标明制定与发布的机关名称;地方政府在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时候,应在规章的名称上标明制定与发布的地方政府名称。这样有利于区分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另外,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应避免使用198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列举的公文种类名称,以区别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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