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22页(633字)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14条非歧视原则的例外中规定:(1)按照本协定第12条或第18条第2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国可以在实施限制时背离本协定第13条的规定,如果背离后对现行国际交易的支付和转让所产生的效果,与这一缔约国当时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第8条或第14条的规定,或按照根据本协定第15条第6款签订的特别外汇协定的类似规定,实施的限制所产生的效果相同。(2)经缔约国全体同意,按照本协定第12条或第18条第2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国,可以对它的一小部分对外贸易暂时背离本协定第13条的规定,如果这样做后,对有关的一个缔约国或几个缔约国造成的利益大大超过对其他缔约国造成的损害。(3)本协定第13条的规定,并不阻止在国际货币基金中有共同配额的某些领土根据本协定第12条或第18条第2节的规定,限制来自其他国家的进口,而不限制它们之间的相互进口,如果这种限制在其他方面符合本协定第13条的规定。(4)本规定第11条至第15条或本协定第18条第2节的规定,并不阻止按照本协定第12条或按照本协定第18条第二节实施限制的一缔约国采取不违反本协定第13条规定的措施以指导出口,增加外汇收入。(5)本协定第11条至第15条或本协定第18条第2节的规定,并不阻止一缔约国实施:(甲)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7条允许实施的外汇限制有相同影响的数量限制,或(乙)在本协定附件一所称的谈判取得结果以前,根据这一附件内所列的优惠安排而实施的数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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