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9页(378字)

斯里兰卡于20世纪80年代制定全国自然资源所有法令,把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国家自然资源保护总体规划中,同时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国家组织法令规定,在政府国务部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司。该司主要工作职责是:(1)保护动植物种;(2)防止野生动植物种的破坏,调查犯罪活动并负责向法院起诉;(3)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有关国家公园的服务;(4)对野生动物和稀有植物种群进行研究。野生动物司可拥有管理林地48万公顷。在野生动物管理司的林地中禁止一切森林利用活动。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国家应当依法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其占地面积可达60万公顷。野生动物保护区管理计划是在国际保护自然同盟和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的协助下制定的。为保证计划执行,斯里兰卡制定《国家自然遗产法》,以有效地确保保护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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