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0页(548字)

瑞典境内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长期以来,政府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根据瑞典王国宪法规定,政府可以依据法律授权就狩猎、捕或自然与环境的保护制定条例并以政令颁行。1964年、1991年瑞典议会修改《自然保护法》,是野生动物保护重要法律依据。该法规定,在某些地区或全国各地,面临绝迹威胁的物种可以置于法律保护之下。对于动物,这种法律保护仅限于没有归入现行捕鱼或狩猎法的那些物种。为保护某一地区内动物的生存,该法规定各郡可以颁布一些具体的规则,限制在该地区行使捕鱼权、狩猎权、登陆权等权利。为加强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瑞典政府于1975年制定《关于濒临绝种的野生动物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实施条例》,对上述野生动物的进口和出口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该条例主要是由农业部负责实施。1980年,政府制定《关于野生动物造成的某些损失的补偿条例》,该条例包括对由麋、赤鹿或黄占鹿造成的庄稼、园艺的损失,以及在斯堪尼亚指定地区内由赤鹿造成的林地损失的补偿规定,还包括杀伤麋、赤鹿和黇鹿的罚款规定。为拯救大型食肉动物,例如、狼獾、山、狼和鹰免于灭绝,政府于1976年制定《关于食肉动物造成的某些损失的补偿条例》,对上述食肉动物造成的家养动物损失的补偿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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