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保安林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8页(383字)
韩国《山林法》第56条规定,山林厅长为达到下列各款目的而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该山林为保安林:(1)土砂的流出、崩坏及飞砂的防备;(2)水害、风害、潮害或雪崩等的防备;(3)水源的保存;(4)鱼类的诱致、增殖;(5)航海、航空目标的保存;(6)公众的保健;(7)名胜或古迹及其他风景区的保存;(8)落石、火灾的防备。第57条规定,山林厅长在公益上认为必要时,或认为保安林没必要存在时,可以解除保安林的指定。第58条规定:(1)山林厅长欲指定或解除保安林时,应将其意图和保安林预定地或者解除预定保安林之所在地、其他农林水产部令规定的事项,通知山林所有者和管辖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或道知事,并将其告示之;(2)山林厅长自有第1项告示之日起,超过指定期限50日或超过解除期限30日的话,便不能决定关于保安林的指定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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