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山林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8页(321字)
韩国《山林法》第2条规定,本法使用的用语定义如下:(1)所谓山林指下面各目之一者而言。但农地(包括草地)、住宅地、道路,其他总统令规定的土地和树木、竹子除外:成片生长的树木、竹子及其土地;临时丧失成片生长的树木、竹子的土地;已被使用于成片种植树木、竹子的土地;土地里的岩石地、沼泽地。(2)所谓林产品指产于山林的下述各目之一者而言:木材、木炭;从山林中掘取的树木、树根、生枝、树实、树皮、树脂、落叶、土石。(3)所谓指定开发、系指山林厅长指定的在一定的山林地域里进行造林、育林、种苗、防沙设施、林道设施、山林保护及生产林产品等事业而言。(4)所谓山林所有者系指根据正当的权利拥有山林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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