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9页(383字)

印度在皇帝阿肖卡统治时期曾下令制定第一个《狩猎法》,规定对哺乳动物、鸟类和类的某些种类实行保护。1949年颁布《印度宪法规定》,国家尽力保护和改善环境,保护国家森林和野生生物;每个公民应履行保护和改善野生生物、爱护动物的义务。1972年发布《野生动物法令》,规定政府应加强几个重点邦的野生动物保护工作。1982年颁布《野生保护条例》。1983年,印度总理亲自签署《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行动计划》,决定把动物保护区划为国家公园、禁猎区、自然保护区、狩猎区;从1983年开始,每年10月第一周(7天)为野生动物保护周;国家设立野生动物研究所;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学院;国家公园和各类野生动物保护区均由国家财政拨款。根据法律规定,印度野生动物管理由国家环境与林业部下设的森林与野生动物司负责;各邦在林业厅内设置野生动物保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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