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9页(393字)

尼泊尔地处喜拉雅山脉中段南麓,因地形地貌独特,动物群落多,成为珍稀濒危动植物的天然宝库。随着人口迅速增长,森林和土地资源受到破坏,野生动物的生存受到威胁。为改变这种状况,尼泊尔政府于70年代初期在全国不同地区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区和保留地,同时,加快立法工作,于1973年颁布了《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根据该法律规定,成立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局。保护局的职责是,执行国家法律,建立保护网络,制定保护计划,为受保护的生物物种提供科学和法律依据,协调保护区和保护区社团群众的利益。为调动保护区居民参与保护区活动积极性,保护局依法采取两项经济措施,即把国家公园或保护区周围的公有土地辟为“缓冲区”,种植薪柴林和草,供保护区周围居民柴火和牧草之用;把公园或保护区收入的30%到50%返还保护区周围的社团,作为发展基础设施或其他项目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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