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9页(646字)

印度尼西亚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拥有哺乳动物种类占全球的16%,爬行和两栖动物占16%,鸟类占17%。20世纪60年代后期,印度尼西亚开始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工作。1967年5月,颁布《林业基本法》。该法为保护野生动物,决定划定野生动物保护林,为具有特殊科学和文化价值的野生动物提供栖息场所;为加强狩猎事业管理,决定划定狩猎公园林,以便为游乐而组织狩猎活动,给狩猎者提供机会。1980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制定《全国林地利用规划》,决定在各地建立44个野生动物保护区,占地270万公顷,13个狩猎公园,占地23万公顷。国会于1982年颁布《环境保护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确定了基本工作方针。之后,制定《野生动物保护法》、《贸易法》等法律和狩猎方面的专项法律。为扩大国际合作,政府还依法实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粮农组织援助的《自然保护与野生生物管理项目》和《国家公园建设项目》,由世界野生生物基金会派遣专家执行海洋动物、生态、公园规划的指导为印度尼西亚培训野生生物和自然保护方面的人才。政府林业部还积极参与国际保护濒危物种的活动。1976年在瑞士召开濒危野生动物和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第一次会议时,印度尼西亚政府参与了会议活动。20世纪80年代后期,印度尼西亚为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制定了《印度尼西亚林业行动计划》,计划中提出了一批发展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国际合作项目,吸引了大批外资,对加速野生动物保护基础性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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