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2页(779字)

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也是法院的审判组织之一。1950年颁布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就规定设立审判委员会,以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1954年和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显而易见,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判委员会在审理案件上的作用已作了某种程度的限制,体现了改变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一状况的立法意图。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根据这一规定,审判委员会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权决定是否提起再审程序。

审判委员会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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