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05页(448字)

“间接证据”的对称。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证据学理论对诉讼证据所进行的分类之一。这种分类的依据是诉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不同。案件主要事实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诉讼中的直接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犯罪的供认或辩解,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供述,被害人和证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以及证人所作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词。直接证据在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运用它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不需要复杂的推理过程。大多数的直接证据属于言词证据(即人证),由于各种原因,其内容可能虚假或不准确。司法人员对直接证据应认真查证,反复核实。即使有了直接证据,也不能仅以孤证定案。难以获取直接证据时,则应充分收集间接证据,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并存,互相补充,相互印证,共同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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