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25页(657字)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成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成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人大常委会任免范围内的,可以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直至依法撤销其职务: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报送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二)不如实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汇报工作,听取审议意见或者回答询问的;

(四)在代表视察、执法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情况,回答询问的;

(五)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的;

(六)不接受质询的;

(七)不向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真实情况,或者不协助进行调查工作的;

(八)拒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述职或者拒不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评议的;

(九)不执行上一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监督决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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