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疫情通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5页(522字)

《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中要求成员国及时报告流行性动物疾病发生情况、诊断方法、控制措施及其结果等有关规定。主要目的:各国应通过国际兽疫局对其他国家提供各种必须的信息以便缩小重要动物疾病的传播范围和在世界范围内帮助控制这些疾病。为此,各成员国兽医行政部门应在24小时内,用电传、电报或传真向国际兽医局报送第一次发生或者重发的A类疾病和疫情进展情报,这些报告直到疫病被消灭时,或疫情变得充分稳定时才能停止。当疫区已消灭这种疾病时,疫区兽医行政部门应把情况通知国际兽疫局总部。根据《法典》规定,国际兽疫局则要通过电传、电报、传真或《疫情通知》将收到的全部通报发送到有关国家的兽医行政部门,还应通过每月发行的《疫情通报》发送A类疾病的新的爆发数。《法典》还对实行月报、年报等不同报告期限作出规定。并要求成员国各兽医行政部门应将其检疫条例和进出口动物卫生条例的各种条款的规定通知国际兽疫局。《法典》规定:由各国兽医行政部门发送给国际兽疫局的所有疫情电传、电报和传真,应得到发送优先权,在发生规定报告的传染病传播危险特别紧急的情况下,用电传、电话或电报、传真通讯信息,应由“国际电讯安排”部门给予最高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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