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植物贸易检疫证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4页(551字)

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中各缔约国应统一实行植物检疫证书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各缔约国应为按照其他缔约方植物保护条例颁发检疫证书作出安排,并按下列规定办事:只应由或通过技术上合格并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在了解进口国家可以信任地把这类证书作为可靠的文件加以接受的情况下进行检疫和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为准备出口或再出口的植物或植物产品所开具的每一份检疫证书应按本公约附件那样的措辞表达;未经证明的涂改或抹掉的检疫证书应属无效。(2)各缔约国保证不要求进入其国境的托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带有与本公约附件所列的格式不相一致的检疫证书。对额外申报的任何要求应减少到最低限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附件中,对植物检疫证书、植物转口检疫证书样本作出统一规定,要求必须填写证书编号、出口国植物保护组织、进口国或转口国植物保护组织。托运货物的说明中要填写出口人的姓名和地址、申报的收货人姓名和地址、包装的编号和说明、识别标记、产地、申报的运输方式、申报的进口货物的地点、申报的产品名称和数量、植物的植物学名等,用以证明上述植物或植物产品已按照适当的程序经过检查,被认为不带有检疫病虫害,并确实不带其他有害的病虫害,因而符合进口国现行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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