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处罚从严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53页(1003字)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在进出动植物检疫立法中,都趋向于坚持检疫处罚从严的原则,法律条文规定的十分严格、明确。如墨西哥的《动植物保护法》关于违法和犯罪处理一章中,规定行政处分包括罚款、废除许可证、没收其财产、暂时或永久、部分或全部关闭企业、拘留36小时等方式。在处罚标准上规定对违法者一般可给予500比索到10万比索不等罚款,对错误严重或重犯者,没收其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进口对人体健康和动物有害的动植物产品,农牧部可在没收进口许可的同时没收其已进口的产品;凡妨碍市一级卫生机构执行保健任务的,除处罚外,还将行政拘留36个小时。法律还规定,政府官员在疫病严重发生时拒不执行农牧部下达的工作任务时,对其可实行监禁三年,并撤销其职务;凡从检疫对象国走私动植物的,不管其价值多少,一律判处6至12年监禁,并罚款2万至10万比索;凡私自生产农牧用化学制剂尚未造成损失的,判刑5年,罚款1万比索,已造成损失的,判刑10年,罚款10万比索;凡由于进口而造成国内发生疫病的,判刑5年至15年,罚款1万至10万比索。澳大利亚《检疫法》由87条组成,其中处罚条款达86处之多,几乎每一条文中都规定有违法处罚内容,而且处罚形式和内容、标准十分具体,便于操作体现了处罚从严的原则。美国、加拿大动植物检疫法律规定,对入境旅客实行动植物检疫申报制度。美国海关要求申报是否带有水果、植物、肉类、食品、土壤、鸟类、、其他活动物、农产品,是否去过美国以外的农庄或饲养场。加拿大海关申报单上六项主要申报内容中有三项是关于动植物检疫的,并要填报是否在今后的14天内去加拿大的农场。两国对违反检疫规定入境者处罚都很严厉。如美国规定,对携带动植物产品入境未申报者经查出最高可处以2万5千美元罚款。日本、韩国等国家对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传令的,处罚得也很严厉。如韩国《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罚则中规定,对于拒绝执行禁止进口物品退回、或烧毁、或掩埋措施的货主,或未按规定填报出口检疫证明书,擅自进口指定检疫物的,或未按规定接受出口检疫的货主等,可处以3年以下的徒刑或300万元以下的罚金。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也对违法行为作出相应规定,根据规定,可对违法者视情节处以3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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