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30页(1702字)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议案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或会议期间提出,不得超过本次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法规案人须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议案,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门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行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大会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承办机关和组织在收到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明确负责人,并指定专人办理。可以在大会期间答复的,即行答复;不能在大会期间答复的,要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完毕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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