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37页(602字)

达加斯加为非洲最大岛国,渔产资源十分丰富。1922年6月5日,国家颁布《关于江河渔业和近海渔业的法令》,共8编44条,主要对海洋渔业水域界限、确定禁渔区、禁渔期、网具和捕捞方法管理、保护、贝和海参资源及其苗种、从事滩涂采拾和驾船捕捞的治安措施、渔业活动的整顿和预防措施、各类渔业企业管理、违法处罚等作出处罚。1966年7月7日,颁布《关于海洋法典的法律》,其中第5编海洋渔业中,对海洋渔业的管理、领海内的保留渔区、国有海洋水域内的渔业设施和船坞、海洋渔业违法处罚等作出规定。1971年5月18日,颁布《关于管理领海内拖网渔业活动的法令》,共16条,主要对渔船拖网捕捞许可证发放等作出规定。为明确海洋区域权益,马达加斯加于1985年9月16日颁布《关于确定海洋区域(领海、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界线的政令》。政令决定废除1973年9月28日颁布的《关于确定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领海和大陆架界限的第73-060号法令》。另外,1962年5月18日颁布《关于监督管理食用动物性海产品的贮藏条件和卫生的法令》,主要对鱼类卫生管制、甲壳类卫生管制、软体动物类卫生管制、棘皮动物卫生管制、海产品加工厂或车间的设置和运输条件、盐渍、干制和熏制海产品的加工和贸易条件等作出规定。1986年3月5日,颁布《关于虾、蟹、海参和海藻捕捞、采集和销售企业经营条件的部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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