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变更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2页(175字)

孟加拉国《商船法》第394条对变更的登记规定:(1)如果某一渔船有变更,而这种变更的细目与登记证上所写的不一致,该船的船主应向船只登记港口的登记员呈交一份有关该变更的报告,登记员根据与此有关的条款对这些变更进行登记或对船只重新登记。(2)如果船主不遵守本部分的条款,将处以不超过5000塔卡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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