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手工渔民船只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2页(664字)
沙特阿拉伯《渔业条例》第1条手工渔民的船只中规定:(1)在现行条例颁布以前,拥有渔船的手工渔民,如果拖网作业不超过15米深,船上装有渔获物保鲜的制冷机,不论其渔船大小,可以继续使用他的渔船进行捕捞。(2)这些渔民使用的发动机不能超过250马力(1马力=73.499瓦)。(3)手工渔民可以使用任何由木材、铝、铁、玻璃纤维和水泥制作的船,但其长度和马力必须符合上述(1)、(2)款。(4)通常应使用不会伤害海洋幼苗和鱼类群体的捕捞技术和网衣(虾拖网除外)。(5)使用禁用的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渔业方法,如炸药、化学和有毒物质以及电捕手段,均属违法。(6)在靠近海岸处禁止利用潮汐和退潮设置渔网捕鱼和捕其他水生生物。(7)禁止在靠近石油、军事和工业区捕鱼和设置渔网。(8)使用网目小于2.5英寸的刺网属违法,但不包括用于捕捞沙丁鱼的渔网,如果其网目符合下列规定:网的两翼的网目不得小于1英寸;网身的网目不得小于0.5英寸。上述网衣只用于捕捞沙丁鱼季节;对捕虾网也做同样的限制。捕虾的网目大小规定如下:网两翼的网目不得小于2.5英寸;网身的网目不得小于1英寸。(9)在吉达安达曼的渔业资源局的两个处应根据将来对商业性鱼类研究所获得的科研成果,规定禁渔期和可捕期,同样也应规定在阿拉伯和阿曼湾虾的禁捕期和可捕期。(10)除了按合法手段已经拥有一条以上渔船的渔民外,任何手工渔民拥有的渔船不得超过一条。为了遵守上述条款,老渔民的船只应接受检查和估价,而且该船应该是公认的传统作业渔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