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渔船登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3页(346字)

巴林《有关捕捞规定的第5号法律的法令》第3条规定,凡是没有持商业农业部渔业资源局签发的许可证,在渔场内捕捞的,不论是用栅或是渔船都是非法的,下列船只除外:(1)非舷内挂机小船;(2)属较大船只的并可安放在大船上的小船;(3)用于商业或旅游目的的其他船只。禁止在这些船舶尾部安放拖网。第4条规定,捕捞许可证只签发给在巴林国登记捕捞的船舶。未在巴林国登记并未挂巴林国旗的船舶,如果在他们各自国家登记捕鱼的可以由商业农业部部长批准许可证在渔区捕鱼。第5条规定,渔业资源局应保持两种登记:一种是渔船的捕捞许可证登记,另一种是建立和使用鱼栅的许可证登记。同样地,应制定出获得或延续这些许可证的恰当形式。商业农业部部长应颁发保持上述两种登记所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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