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权属争议调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3页(222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16条规定:(1)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4)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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