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承包经营权利转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3页(296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15条规定:(1)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2)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3)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第64条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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