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业国家施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10页(356字)

日本《林业基本法》第3条规定,国家为达到本法目标,就以下各号所列事项,在其整个政策上,必须综合地采取必要的措施:(1)为适应林产品需要的动向转变林业生产等,以谋求林野的林业性利用的高度化;(2)考虑按林业经营的规模等被区分为各种类型的经营形态的差异,以谋求林地的集团化、机械化,扩大小规模林业经营的规模及其他林地保有的合理化以及林业经营的近代化;(3)谋求林业技术的提高;(4)谋求林产品供需及价格的稳定和流通及加工的合理化;(5)谋求培养及确保适合担当近代的林业经营者或从事与近代的林业经营相关的林业技术者;(6)谋求从事林业工人福利的提高及培养、确保林业工人。上述施策,要考虑国土保全及其他确保森林具有的公益性机能以及地域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诸条件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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