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国营农场基金上缴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50页(292字)
1967年6月2日苏联财政部、农业部发布《国营农场农业用固定生产基金付费上缴预算办法》,共6条。主要规定:(1)年度会计报表所载赢利为已销产品成本的25%和25%以上的国营农场,应向预算上缴农业用生产基金付费;(2)固定生产基金付费规定为年度会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所载农业用固定生产基金年平均价值的1%;(3)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业用固定生产基金不向预算缴纳付费;(4)生产基金付费由国营农场自己计算,并在上级组织批准年度报表后向农场所在地财政机关呈报计算书;(5)国营农场经理和总会计师负有正确计算和及时将生产基金付费上缴预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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