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噪音防治政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5页(292字)

澳门1991年《环境纲要法》第18条规定,防止噪音旨在保障居民的健康和安居,且以下列方式进行,特别是:(1)就科技的进展,订定噪音上限;(2)透过订定适用于各不同噪音来源的规则,以减低声源的强度;(3)鼓励使用所产生的噪音不超越被容许的上限的设备;(4)机械和家庭电器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必须在说明书内详载有关的噪音强度;(5)在建造楼宇的许可内,列入在使用设备或活动进行时强制性采用的预防措施,以消除内外噪音的散播和有关的震动;(6)使公众认识噪音所带来的问题;(7)把引致噪音的活动,在本地区适当完成;(8)量度噪音方式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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