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采运抵充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3页(310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41条规定,采取人所采运之各等级树种不足或超出原核定数量时,得依下列规定互为抵充,其抵充数量并应以补足原核准用材之利用材积为限,不包含容许超搬材积在内:(1)用材不足而薪材超出时,得以薪材1立方公尺抵充用材立方公尺,其余薪材应追收价金。(2)薪材不足而用材超出时,不得抵充,用材超出部分应追收价金。(3)针叶树一级木不足时得以针叶树二级木抵充。但针叶树二级木不足时不得以针叶树一级木抵充。(4)阔叶树一级木不足时得以阔叶树二、三级木抵充。但阔叶树二、三级木不足时不得以阔叶树一级木抵充。(5)针叶树各级木不足时得以阔叶树同级木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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