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国有林物产价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03页(227字)

台湾《国有林产物处分规则实施办法》第27条规定,林产物价金之查定,应依本规则第10条规定办理。但季节性副产物不能确计其产量及价金者,得参酌最近三年之平均收获量及价格查定之。前项林产物价金之企业利润率,属于原木状态者,定为10%,其余得在10%-15%内,依各处分案采取林木财务负担程度核定之;资金年利率定为20%,按全作业期间月数之半数计列。第28条规定,林产物单价或总价计算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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