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渔船检验证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42页(376字)
孟加拉国《商船法》第397条检验证书规定:(1)除非持有用于预定航程的有效的检验证,渔船不得航行。(2)渔船检验证必须载明下列各项并说明船体、机械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船只名称及吨位;船主的姓名、职业、住址;船长和驾驶员的姓名;发电机类型;可载船员的最少数;船只捕鱼的范围;船上装藏的救生器具、灯具信号物以及制造烟雾信号和发送遇难求救信号的装置。(3)检验证有效期为一年或指定的更短期限。(4)只有出示船只检验证后,海关检查人员才准许船只出港。(5)在渔船检验证颁发之后的任何时间,政府有理由认为某一艘船不能出海或已经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或已遇到事故,如属上述情况,政府将给予船主一个陈述的机会,然后取消其证书。(6)必须符合第394条的规定,或船只经过检验且检验机构确信船只可以出海,才能颁发新的检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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