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权属争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1页(277字)

中国1985年草原法第6条规定,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有利团结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草原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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