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征用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1页(240字)

中国1985年草原法第7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国家建设使用集体长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并妥善安置牧民的生产和生活。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国家建设临时使用草原,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使用期满,用地单位应当恢复草原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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