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木材购销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3页(521字)
1952年8月27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陕西省木材市场管理及购销暂行办法》。共8条。主要规定:(1)凡经西北财委指定收购木材地区,当地有煤建公司机构的,其市场购销应由煤建公司负责办理,无煤建公司机构的,由煤建公司与当地贸易公司建立代办机构,执行代购代销任务。未经西北财委指定收购地区,严禁收购,以免引起滥伐。(2)在统一收购、统一供应与分级出售的原则下,群众出售已登记的旧存木材,均须持有当地政府或林业机关的证明信件,由收购机关统一收购。(3)当地群众零星修建所需木材,须取得区、乡政府证明信件,在指定木材市场自行采购。(4)收购木材的规格:不论椽梁,弯度均不得超过20%,如在20%以上,30%以下的,可按原价八折收购,超过30%的不收;椽子直径在4公分以上的,一律收购,4公分以下3.5公分以上的,按丈二价格收购,丈二按一丈价格收购,如丈二椽估计截为一丈,径仍不足4公分的不收;松椽板材,长须在6尺以上,厚一寸、寸半、二寸为限;元木梢径在7公分以下的,按椽子价,7公分以上的各种木料,应订出差价进行收购;对不合格的材料,可降价收购,供市场零销。(5)在同一市场只应设一个木材供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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