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动物检疫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9页(262字)

美国《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规定,在洲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动物病虫害的情况下,农业部长可以采取行动对动物、动物病虫害及相关物品或材料、或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处理或采取补救措施,但是要预先通知州政府并发布公告。对违反法律的动物、动物病虫害或相关材料的拥有者,农业部长有权采取补救措施,销毁或移走其拥有的动物、动物病虫害及相关物品或材料、或运输工具;并要求其赔偿相关费用。对未违反法律的动物、动物病虫害及相关物品或材料、或运输工具的拥有者,农业部长将根据市场价给予赔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