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松香产品运输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1页(538字)
1991年10月29日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共17条,主要规定:(1)从松香产区运输出省和出口的松香产品,必须办理出省、出口运输凭证。松香产品在产区省内流通的,必须办理省内运输证明。林业部林产工业办公室为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发放管理单位。(2)松香产品出省、出口运输凭证和加盖松香运输专用章的铁路运输要有计划表,由林业部林产工业办公室委托产区省松香产品管理单位在产区审核发放。(3)松香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松香运输凭证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木材检查站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松香产品运输凭证的检查放行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将其运输的松香产品扣留:无运输凭证的;品名、等级、数量、运输起讫点与运输凭证规定不符的;使用过期运输凭证的;使用伪造、倒卖、涂改的松香产品运输凭证或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的。(4)对无证和不按运输凭证规定发货的生产企业,由林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核减出口和内销计划或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违反本办法有关运输凭证管理的规定,除给予行政处罚,还可责令货主将所扣留的非法运输的松香产品运至林业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按出厂价的80%的价格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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