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02年动物进出口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9页(384字)

美国《2002年农业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规定,农业部长可以在必要时禁止或限制任何动物、动物病虫害及相关物品或材料、或运输工具的进出口,或由于进出口造成的传播。如果动物不能满足卫生条件或动物的运输方法不能保证安全,农业部长在必要时有权禁止或限制这种动物的运输。为查明动物是否感染有害的动物病虫害(包括原生动物、植物、细菌、真菌、病毒或类病毒、病菌体、节肢动物、寄生物、朊毒体、病虫传播媒介,以及与上述物品相似的有机物),农业部长可以决定对已通过检疫的动物进行饲养或处理。为防止动物病虫害进入美国或在美国不同州之间流动以造成传播,农业部长有权扣留、没收、处理或销毁已经进口但尚未进入美国、已经进入美国、正在不同州之间移动或已经移动、正在处理或已经处理、或没有被采取补救措施的动物、动物病虫害及相关物品或材料、或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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