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81页(526字)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执行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并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成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有关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五)决定撤销或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的机关和人员认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自收到决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认为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不适当的,应当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没有变更或者撤销以前,有关监督的决议、决定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