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8页(2229字)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每届任期3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如下: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是:①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②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③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④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⑤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⑥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⑦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⑧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是:①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②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③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④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和秘书长组成。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组成。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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