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动植物检疫执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3页(215字)

印度尼西亚1992年《关于动物、和植物隔离检疫的法令》第10条规定,检疫人员执行的检疫活动包括:(1)检测;(2)隔离;(3)治疗;(4)观察;(5)扣押;(6)拒绝进出口;(7)销毁等程序。第11条规定:(1)检疫时应提供所有的证明文件。(2)动物、鱼和植物的检疫应当由本法令授权机构进行。第12条规定,为检疫害虫和疾病,进出口动物、鱼和植物可以进行较长时间或特殊隔离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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