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鸡瘟疫区封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5页(250字)

德国《家禽条例》第15条规定,一旦确认发生了瘟或新城疫,有关当局应制定一个疫区范围并加以封锁。有关当局在封锁区的入口处挂上醒目字样“鸡瘟”或“新城疫”的牌子。在封锁区如不需要:(1)禽必须安置在禽场内的禽舍里;(2)家禽在有关当局批准后方可运出封锁区;(3)禁止举办家禽展览与类似的活动;(4)禁止任何形式的家禽交易活动,不管是外乡商人是已预订好的还是没有预订的交易活动。为了防止疫病的蔓延,有关当局可根据第(二)款对受到疫病威胁的地区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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