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濒危物种恢复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7页(362字)

美国《濒危物种法》规定,主管部长应对列入名单的物种制定并实施恢复计划,除非他发现恢复计划无助于该物种的保护。恢复计划应包括3个内容:(1)为达到计划之保护和维系该物种的目的而必须的管理行动描述;(2)使该物种能从名单中去掉的客观的量化标准;(3)为实现计划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必需的措施所需的成本和时间估计。制定并实施恢复计划时,应优先考虑那些最有可能从中受益的物种,特别是那些与建设、其他开发项目或其他形式的经济活动有冲突的物种。部长应就对所有名单物种制定和实施恢复计划的努力情况以及所有已制定了恢复计划的物种的状况,每2年向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有关机构报告1次。部长还应与各州合作,对那些已恢复到不再需要特殊保护的物种和那些已从名单中去掉的物种的状况进行不少于5年的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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