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业发展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66页(189字)

台湾1999年《农业发展条例》第5条规定,(镇、市、区)公所应指定专人办理农业资源及产销资料调查、统计,层报该管主管机关分析处理。各级主管机关为办理农业资源及产销统计分析应充实农业资讯设施,以上资讯并应上网。第6条规定,主管机关为执行保护农业资源、救灾、防治植物病虫害、家畜或水产动植物疾病等特定任务时,得指定人员为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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