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国家授权水资源机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25页(288字)

1995年《俄罗斯联邦水法》规定:(1)由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机构,应保证按照俄联邦及各州、区的利益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江河湖泽等水体的水资源。(2)经国家专门授权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机构,可以直接通过其地方机构来行使所赋予它们的各项权力。这里的地方机构包括负责对流域范围内水体实施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职能的流域机构,以及对俄联邦各州区界限内水体实施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职能的各地方管理机构。(3)由经国家专门授权机构主管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定,应以俄联邦政府审批的文件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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