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种子栽培检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99页(494字)
法国《种子生产、检验和鉴定技术条例总条例》中,对作物栽培用种检验作出规定:(1)检验作物的申报:在附加技术条例所规定的日期之前,凡接受检验的个人或单位每年把作物检验专用申报表送交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对申报表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2)栽培记录:在整个生育期,种子田的作物由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的人员或由该局授权的技术员负责监督。这些人员或技术员的任务,主要是检查作物,并记录其特征和栽培情况。附加技术条例以及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发出的技术指导或实施通告,规定了这些检查和记录的条件。(3)对作物和记录的检查: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要确保按照该局的指示进行记录,并遵守为该类作物所规定的栽培规则。(4)作物的等级: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根据记录和检验的结果,确定作物的等级。凡废弃的作物,应迅速通知有关方面,并说明原因。国家种子和幼苗检验鉴定局可以保留验收某些作物,然后对收获物作一些判断其价值的测定和分析,同时将该作物生产的种子封存在种子公司的仓库里,并等待最后确定等级的试验结果。
上一篇:法国种子生产条件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