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审【刑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6页(420字)
指古罗马普通诉讼程序的第二阶段,也称事实审理。其第一阶段是法律审。事实审是在法律审的基础上由承审员或仲裁人作出判决。法律审是由大法官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讼案能否成立,原告的请求是否合法,被告有无抗辩,并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作成程式书状。
在上诉审程序中,上级法院对案件重新作实体上的审理。在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第二审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正确,第三审只审查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因此,第二审称为事实审,第三审称为法律审。这种上诉程序以法国、德国、日本最为典型。在事实审程序中,由法官3人以上组成合议庭。对审理范围,有的国家规定限于上诉部分。如上诉没有指明具体事项,就认为对全部判决内容不服。有的国家规定除上诉事项外,法院还可依职权调查其他有关事项。在审理时,当事人、辩护人一般要出庭,轻微犯罪被告人不需要出庭,可委托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