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费减价补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0页(225字)
以色列1993年《水法》规定,农业部长在与水利委员会咨商并经财政部长同意后,有权提出供水单位和水生产单位为降低消费者的水价有权得到平衡基金补助的水厂地区和类型;补助的计算、分类和公布连同必要的修改补充应按本法规定进行,只要一个单一财政年度内由平衡基金中拨付的补助总金额不超过从平衡费、某一特殊支付以及从国家预算转来的各项基本收入的总金额,并且这些收入全部是按照该财政年度已经批准的基金预算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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