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水费标准约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0页(244字)

以色列1959年《水法》规定:(1)如果农业部长制订了水费标准,则任何供水单位都必须按照这一标准供水。(2)凡支付的水费高于规定的水费标准者,有权在其支付之日后1个月内要求将超过部分退回,或者从应付给供水单位的金额中予以扣除。(3)如果供水单位和消费者在确定水费标准之前已达成协议,使支付的水费低于规定标准,则供水单位有权更改水费协议。本法还规定,违反本规定之一的,应处以3000以镑罚金,如连续违犯,则每增加一天,增收罚金100以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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