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义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89页(269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2979条规定:(1)佃农应开发土地,并使其保持在良好的生产状态。(2)如果佃农不履行此等义务,出租人可要求解除合同。第2983条规定:(1)佃农应在租给他的用作住处、谷仓、马厩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上进行由其负责的那些修理。(2)他应根据当地习惯保养出租的不动产包括的道路、井、栅栏、沟渠、运河和堤坝。第2984条规定:(1)即使第2983条提到的修理是因年代久远或不可抗力引起的,佃农仍应为之。(2)佃农应替换因年代久远或不可抗力毁损的小价值器具或工具。
上一篇: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权利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