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鸡瘟捕杀处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25页(215字)

德国《家禽条例》第13条规定:(1)如果确认某一禽场发生了瘟,由有关当局安排屠宰和无害化消灭这些禽类。(2)如果确认某禽场发生了新城疫,有关当局可根据疫病防治要求捕杀这些禽类。第14条规定,已确认发生鸡瘟和新城疫的禽场里的家禽,只能在较容易并安全地进行清洗和消毒的房间或场所里屠宰,在屠杀病禽后,屠宰间或待宰间以及里边放置的和在宰杀过程中使用过的杂物,必须立即彻底清洗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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