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债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53页(501字)

日本1983年《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法》第27条规定:(1)公库经主管大臣认可,为筹措财产形成住宅贷款所需的资金,得按公库预算确定的金额,发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财产形成住宅债券。(2)公库经主管大臣认可,作为应由希望受让与第19条规定贷款有关的住宅、土地或借地权者认购的债券,可在公库预算确定的金额内,发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住宅地债券。(3)财产形成住宅券或住宅宅地债券的债权人就公库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的权利。(4)前项的先取特权的顺序,次于民法规定的一般先取特权。(5)公库经主管大臣认可,得将发行财产形成住宅债券或住宅宅地债券的全部或部分事务,委托给银行或信托公司。(6)商法第109条至第111条的规定,对于依前项规定接受委托的银行或信托公司准用。(7)除以上各项规定外,有关财产形成住宅债券或住宅地债券的必要事项,由政令规定。第29条规定:(1)公库为办理业务而需要时,得向受托金融机关交付贷款所需的资金。(2)公库为办理业务而需要时,得向依第20条规定和委托业务的邮政省,交付为交付该项规定的贷款所需的资金。

分享到: